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15號原告 易逢源 訴訟代理人 陳錦珠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許崑寶
朱俊旻 蔡淑文 律師複代理人 陳禹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09月16日下午03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