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8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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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838號債權人 張弘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維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詳列債務人向銀行借兩筆60萬元之利息計算式之相
關釋明資料(含約定利率為何?及約定每月應各支付1萬1仟元本金利息之加總計算式?)。
㈡提出向朋友商借兩筆各20萬元利息,約定每月各應繳交8仟元之及計算式及依據或證明之釋明文件。
㈢確認上二項請求利息之合是否有超過20%利率之規定,若有
請釋明請求之法律依據或原因事實?㈣提出96年3月至8月債務人以各種事由借款76萬元之每筆金
額加總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國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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