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1號抗告人 許麗絲 (原名 徐麗絲 )抗告人與相對人 施國欽迪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9月30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抗告程序亦有準用,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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