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69號原告 蔡佳宏 兼法定代理 蔡金山 人
蔡王秀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被告 李逸芳 兼法定代理 李進雄 人兼法定代理 李茉莉 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 律師
張永昌 律師被告 潘心一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複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被告協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連助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複代理人 汪銀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給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05年10月14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05年10月20日。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105年10月14日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製作耗時,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