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69號原告 蔡佳宏 兼法定代理 蔡金山
蔡王秀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被告 李逸芳 兼法定代理 李進雄 人兼法定代理 李茉莉 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 律師
張永昌 律師被告 潘心一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複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被告協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連助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複代理人 汪銀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給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05年10月14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05年10月20日。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105年10月14日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製作耗時,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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