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7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再字第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私運貨物進口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71號上訴人 莊國棟 即金利石材廠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間私運貨物進口事件,對於民國101年2月13日本院100年度再字第7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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