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29號上訴人 蔡淑儀 被上訴人 黃沈 仿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1月4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5,525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月31日合法寄存,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參,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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