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8號聲請人 趙福龍
弄71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3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建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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