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字第3號抗告人 周德發 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李金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吳振富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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