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勞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上字第26號上訴人 唐善根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東京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應徵裁判費3萬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雖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01年度勞聲字第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上訴人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未繳即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