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255號原告 陳蘇 被告 鄭金安 訴訟代理人 吳秀梅 兼訴訟代理人 鄭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17日15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