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3號原告 林誼培
林淑楨 訴訟代理人 林益弘 被告 林振添
林江漢 林木樹林 倉廩 林黃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原告應有部分均為1000分之109,合計為1000分之218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669,662元【3,000元×2,553平方公尺×218/1000=1,669,66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對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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