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 鄭朝方 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 律師被告長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王水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3,89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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