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瑞馨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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