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傑具保人黃馨慧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黃俊傑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馨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述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俊傑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具保新臺幣3000元,經具保人黃馨慧繳納同額保證金在案,有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稽(102年度偵字第2832號卷第8頁背面)。
三、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且依法命警拘提未獲,復經命具保人偕同其到庭未果,顯已逃匿,自應依法沒入上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江振源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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