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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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 林萬嶂 被告 劉萬德 被告 劉淑霞 被告 劉美華 被告 劉美足 被告 劉嘉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萬德、劉淑霞、.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69,294元【註:嘉義縣○○鄉○○段585之7面積212平方公尺,民國102年0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366元,訴訟標的價額925,592元;嘉義縣○○鄉○○段585之8面積559平方公尺,102年0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141元,訴訟標的價額7,904,819元○○○鄉○○段○○○○號面積178.32平方公尺,102年0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677元,訴訟標的價額2,438,883元。以上合計訴訟標的總價額為11,269,2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1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葉芳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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