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保險小字第6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4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時二十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