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秀佩 代理人 許書瀚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件:
一、請說明需攜母親至臺中回診之必要性?並提出母親之診斷說明書(需含醫囑定期回診之相關內容)。
二、請說明現聲請人與何人同住?並說明租屋費及家用費用每月由何人負擔,如何負擔?如為聲請人單獨負擔,請說明有何原因其他同住者無須負擔前揭金額。
三、請釋明聲請人現除租屋補助外,有無領取其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數額、期間及受補助人為何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說明有何原因需補貼房東300元?並請提出相關單據。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七、請說明母親之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其扶養費是否由全體扶養義務人平均負擔?若無,請一併說明原因。
八、請提出聲請人之母親於107、10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九、聲請人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已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告
109年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萬5,281元之1.2倍即1萬8,337元之範圍,請提出證據以證明確實每月有支出2萬2,980元之必要。
十、請提出最新還款方案(包含每月收入、每月支出,及每月可還款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