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洺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洺洋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違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58號、10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惟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於109年2月21日以109年度聲字第5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於109年4月22日以109年度台抗字第48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有上開裁定書及歷審裁判查詢列印、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憑。檢察官於109年4月16日再就如附表所示之9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既未增加合於定應執行刑要件之他罪刑,又無原定執行刑之數罪中部分罪刑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顯然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8月10日或同年月11日105年3月23日105年3月2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933號宜蘭地檢105年度毒偵緝字第41號、105年度偵緝字第226號宜蘭地檢105年度毒偵緝字第41號、105年度偵緝字第2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3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168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168號判決日期106年4月12日106年4月20日106年4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3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168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168號確定日期106年5月1日106年5月31日106年5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117號1.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413號2.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1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5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1日105年11月18日下午11時13分許前26小時內某時105年11月22日下午1時15分許前2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57號宜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21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47號宜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21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4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48號106年度訴字第305號106年度訴字第305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24日106年11月30日106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48號106年度訴字第305號106年度訴字第305號確定日期106年11月24日106年12月21日106年12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83號1.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31號2.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1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5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28日105年12月10日106年4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15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44、2563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44、25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1號108年度上易字第510號108年度上易字第510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4日108年10月16日108年10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1號108年度上易字第510號108年度上易字第510號確定日期108年7月8日108年10月16日108年10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061號1.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99號2.編號8至9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8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1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5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