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30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十頁第十五行、第十六行所載「本應依法就被告被訴系爭部分『誹謗犯行』為無罪之諭知」應裁定更正為「本應依法就被告被訴系爭部分『竊盜犯行』為無罪之諭知」(理由欄三、㈢)。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