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簡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交簡字第15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調偵字第1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為無照駕駛小客車,此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警卷第2頁),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1紙、臺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份附卷可考(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核交字第3246號卷第30、32頁及警卷第7、17頁),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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