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提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提字第15號聲請人 徐世華 即被逮捕人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向本院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徐世華並解返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美派出所)。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逮捕人徐世華因妨害公務案件遭逮捕,因聲請人認警察過度行使權利,故依法聲請提審等語。
二、按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憲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再按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另提審制度僅係法院即時審查逮捕、拘禁程序之合法性之制度,非在認定被逮捕、拘禁人有無被逮捕、拘禁之本案實體原因及有無被逮捕、拘禁之必要性,故其採行之證據法則,僅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10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高雄市○○區○○路與北平路口,因紅燈右轉交通違規而為警攔停並製單舉發,經聲請人要求與警方返回仁美派出所查看錄影畫面後,因不服遭警方取締,而對警方辱罵「你們流氓勒」、「你們都是流氓阿」等語乙節,業據執行逮捕之警員 蘇倍弘 陳述明確,並有警員蘇倍弘之職務報告、現場情形密錄器譯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密錄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在卷可佐,是本案已有相當事證足認聲請人為涉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之現行犯。從而,本案執行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規定以現行犯逮捕聲請人,經核其程序尚無違誤,聲請人聲請提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解返原解交機關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美派出所)。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