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14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施金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壹仟玖佰柒拾肆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90,627元整,自起息日95年01月0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94,929元整,及其中本金117,961自起息日108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通信貸款】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76,418元整,及其中本金104,113自起息日108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9所計算之利息。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施金枝於92年01月1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061,974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1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人││││├──┼────┼────┼────────┼─────┼───────┤│001│新臺幣│施金枝│自起息日95年01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390627元││0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施金枝│自起息日108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17961元││月30日起││││││││││├──┼────┼────┼────────┼─────┼───────┤│003│新臺幣│施金枝│自起息日108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9│││104113元││月30日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