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易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檢察官再度移送併辦),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陳啟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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