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6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三○七二號)而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後,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黃紹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