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37號原告裕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何兆龍 律師
戊○○丙○○乙○○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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