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561號原告爭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海龍水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龍水產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海龍水產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零伍萬伍仟貳佰伍拾伍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貳佰玖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請求被告海龍水產有限公司、甲○○連帶
給付之訴訟標的(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繕本及證物影本自送被告)。
㈢敘明兩造間有無其他相關之民事訴訟繫屬中?若有,該繫屬
法院、案號為何?另對被告海龍水產有限公司民國97年9月1日答辯狀所述,提出準備書狀為完全之陳述。
㈣補正原告爭鮮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海龍水產有限公司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補正原告授權 謝天仁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馨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