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重訴字第126號原告綠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陳郁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承攬合約契約之法律關係,而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惟查,兩造業於承攬合約書第二十九條約定合意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被告所在地為桃園縣八德市○○路○○○○號,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可稽,故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且查,兩造復於承攬合約書所附訂購契約「其他」第一條約定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訂購契約附於本院97年度促字第22748號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應由兩造合意之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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