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819號原告弘偉展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被告臺北市松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丙○○被告臺北市中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俊儒 律師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敘明本件「寵物服務專區委託契約書」,是否於原告公司設立登記前所簽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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