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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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六三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等分別判處罪刑,共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以法(八九)矯字第0一八二一一三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至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德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