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右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廿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年九月廿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