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新生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貳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另查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應依法沒收銷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二點五公克)係台北縣警察局三峽分局於八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一時三十分許在台北市○○○路○段○○○號三樓查扣,本署以八十二年偵字第一二二四號殺人等案件分案偵辦。而傅新生所涉吸食安非他命部分,由桃園地檢署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一九二號麻藥案偵辦,並經桃園地院八十四年易字第四四一0號判決確定;惟該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二點五公克)均漏未判決宣告沒收之,然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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