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51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1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一八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四二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孫捷音~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一八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基林企業有限公司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九十年六月十八日│貳萬叁仟貳佰壹拾│FAZ三一四五七││││ 趙韞南 │限公司光復分行││玖元│五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