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地籍圖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371號原告甲○○
乙○○丙○○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原告戊○○○
己○○被告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代表人庚○○訴訟代理人辛○○上列當事人間因地籍圖事件,原告不服彰化縣政府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府法訴字第095005078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6年1月2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莊金昌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黃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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