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3月17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23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983號),判處罰金新台幣六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