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26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包(合計含袋重拾伍點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1包(合計含袋重15.75公克),有扣押物品清單附卷足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施用毒品部分,已另行不起訴處分)。
三、本院審酌相關卷證後,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認本件聲請為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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