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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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8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2277號、96年度執字第16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前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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