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2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搶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搶奪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搶奪等罪,雖曾假釋,但嗣已撤銷假釋,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