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0四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孫治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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