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3號聲請人即被害人BS000-A110099(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姜世修 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20號),聲請獲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20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由
一、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審判中案件資訊;被害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審判中案件資訊;所稱審判中案件資訊,包含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第3點前段、第7點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姜世修所涉刑法第224條、第225第1項、第2項之強制猥褻、乘機性交、乘機猥褻罪,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現由本院以111年度侵訴字第20號審理中,而本件聲請人(代號BS000-A110099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為被害人,其依前開規定聲請獲知本案訴訟資訊,經核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另依前開注意事項第7點第1項規定,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不包含核准前之資訊,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粘柏富
法官劉孟昕法官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