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81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邱涔 槥(原名: 邱郁真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壹仟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 邱涔槥 於民國111年08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5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4月20日止累計198,259元正未給付,其中191,900元為本金;6,059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邱涔槥於民國110年0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07日起至民國117年04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4月20日止累計259,265元正未給付,其中237,466元為本金;21,09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邱涔槥於民國109年07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30日起至民國112年01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4月20日止累計20,574元正未給付,其中18,589元為本金;1,592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邱涔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3月22日止累計133,802元正未給付,其中126,595元為消費款;6,307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481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1900元邱涔槥自民國112年04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3%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37466元邱涔槥自民國112年04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3%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8589元邱涔槥自民國112年04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3%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126595元邱涔槥自民國112年03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