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889號債權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債務人 洪田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每日按百分之零點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