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仲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仲訴字第10號上訴人 周虔倫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志漢 間因本院100年度仲訴字第10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第二審裁判費66,84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尚有第一審裁判費27,225元、第二審裁判費66,840元,合計94,0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