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3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順三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正宗
李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第二審之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8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9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