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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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35號原告 謝蔡月美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蔡晉祐 律師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台幣0000000元【(110.42+1584.55)×14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56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新台幣24067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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