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78號

原告齊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豐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佑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佑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佑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4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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