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63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理人 黃品豪 、 吳宜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永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7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