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司調字第4號
聲請人 劉秀珍
劉雪紅 即凌合之繼承人
劉瑞仁 即凌合之繼承人
楊玥玟 即凌合之再轉繼承人
劉靜宜 即凌合之再轉繼承人
劉冠亨 即凌合之再轉繼承人
劉威廷 即凌合之再轉繼承人
高源駿 即凌久美、高舜頭之繼承人
高琇鈴 即凌久美、高舜頭之繼承人
上開14人共同
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楊培煜 律師
相對人 蔡凌梅
代理人 蔡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岡司調字第4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上午11時整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
易庭岡簡協商室1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書記官顏崇衛
調解委員黃豐隆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楊培煜律師到
相對人代理人:蔡政達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將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
○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全部,下合
稱系爭土地),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各移轉登記予聲
請人。
二、辦理上開移轉登記所需之稅費、規費、代書費等相關費用,
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楊培煜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蔡政達
調解委員:黃豐隆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顏崇衛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