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72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郭定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棋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廖文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