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葉碧玉選任辯護人張家聲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1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葉碧玉心神喪失,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葉碧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其經送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鑑定,結果認其符合失智症之診斷,其於鑑定當日,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該院100年7月13日桃療醫字第1000004468號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本院訴字卷第26頁至29頁)。又本院於100年
5月5日之準備程序中,當庭訊問被告,被告均不語不答且對訊問之內容毫無反應,亦堪認被告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依據首揭規定,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張瓊華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