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4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保楊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9年度偵字第20676號、100年度偵字第6336號、第6337號、第16158號、第177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被告 劉淑月 、 羅元佑 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 林保楊業 於民國101年3月4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黃麗玲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